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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初,河北人赵某与朋友唐某结伴外出办事,由唐某驾驶赵某的车。经过沈海高速公路平阳段时,前方的瑞安人阮某驾驶轿车骤然减速,引发后方由唐某和方某驾驶的两辆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三辆车均停在快车道上。
有车一族在给车辆投保时必须办理交强险手续,很多车主还会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排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也有针对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那么给自己爱车投保的车主,如果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发生不测,针对这两种险种,他是否就一定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近日,县法院审结的一起“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就可以解答这个问题。
三车高速上追尾,岂料第四辆货车从远处驶来
2014年7月初,河北人赵某与朋友唐某结伴外出办事,由唐某驾驶赵某的车。经过沈海高速公路平阳段时,前方的瑞安人阮某驾驶轿车骤然减速,引发后方由唐某和方某驾驶的两辆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三辆车均停在快车道上。
有点着急的赵某下车查看车辆碰撞情况。短短5分钟后,后方贵州人吴某驾驶的货车因避让不及撞上赵某。受伤严重的赵某被紧急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县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方某、阮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对自身的人身伤亡负次要责任。但众人之间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赵某家属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辆车的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拒赔,认为车主作为被保险人不能获赔
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对于交通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均无异议,只是对原告所提的赔偿项目有不同意见。其中,死者赵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意见最大,认为赵某是保险公司承保车辆所有人即属于被保险人。交强险只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外,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还主张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即赵某进行说明,因此,对于事故造成赵某的损失,保险公司拒赔。
(以上为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流程)
车主下车后发生交通事故,法院认定属于第三者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经过来看,死者赵某在事发时,在车外活动而非本车上人员,那么被告唐某在驾驶车辆造成赵某伤害时,被保险人应视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唐某,赵某当时应是处于第三者地位。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赵某所有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因赵某在事发时处于第三者地位,那么商业险条款中的关于被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不适用于赵某,而免责条款是否告知投保人赵某与本案的处理无关,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县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93万余元,由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合计45万余元。在剩余合理损失部分,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负10%责任即承担4.8万元,被告吴某承担63%赔偿责任,被告唐某、方某、阮某各负9%赔偿责任,由各自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除去吴某自行赔偿10万元外,县法院一审判决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78万元。
给自己爱车投保的车主,如果自身遭遇交通事故发生不测,他是否就一定无法获得保险赔偿?相信,通过这件“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案例”,可以给您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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