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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赔偿顺序

  交强险是强制性车险,虽然第三者责任险不是,但基本上都是要办理的。杨小姐最近新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在为其购买了交强险后,有朋友建议其再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但是杨小姐漂浮不定,因为自己不了解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哪些区别。

  一、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区别在于交强险买车必交的保险,是国家强制缴纳的责任保险而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

  2、交强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有优先赔付权,其他保险靠后;

  3、第三者责任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4、两者的赔付范围不同,且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以有责造成第三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为例,交强险加起来的最高赔付限额是12.2万,但在生命诚可贵的今天,12.2万并不能弥补被保险人的过失,若被保险人有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则有可能再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补偿金额。两者加到一起的保险补偿金额会给被保险人带来了经济上的实惠,降低的自己的财产损失。

  二、两者的赔偿顺序问题

  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的赔偿顺序问题。

  1、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各自独立的两种法律关系的产物,但存在着赔付顺序问题,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其功能在于对不特定的第三人受害者的损害给以基本的保障,具有明显的公益性和社会保障性质,《交强险条例》要求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是企业应承担社会公益责任的体现。

  2、第三者险是投保人为获得更多的抗风险能力而自愿投保的险种。因此,在同一起事故中,如同时存在两险种时,涉及到有关合同的效力、责任范围等应按照各自所属法律关系分别进行独立审查。

  3、在具体赔付时,二者之间存在着顺位关系,应遵循社会保障优先的原则,即应当先由交强险按照分项责任范围先行赔付,不足时再由第三者险理赔,直至各种责任限额用尽为止。

  其实,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并不是很大,但是还是建议车主都办理一下,毕竟还是能得到更多的保障,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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