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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如何更好的处理

  张小姐看新闻每次都看到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事件,所以她想普及一下知识,以便于理解新闻内容。

  保险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交通事故理赔纠纷双方当事人因保险责任归属、赔偿金额的多少发生争议,应采用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

  处理理赔纠纷的方式:

 

  1.协商和解。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

  2.仲裁。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又方争议作出裁决。目前在交通事故中保险合同纠纷有保险公司在合同中事前约定如有争议发生,提请仲裁委仲裁的条款。

  3.诉讼。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

  1.解决争议有两种途径。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申请调解的时间。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3.对立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4.稠解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进交各方当事人。

  5.调解的不再受理与终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民法院提起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6.不予调解的情形。当事人在申请中对检查、鉴定或者变通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此外,在变通事故发生现场,当事人共同请求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①当事人提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④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7.调解的终结。当事人无不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8.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当事人协议赔偿款项。

  发生意外伤害或住院后应及时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了解需要准备的单证,以便保险公司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理赔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