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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的区别有哪些?

  小新最近被一点车险的东西弄困惑了,他不清楚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的含义与区别,想了解清楚。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是紧密联系的,但也是有很多区别,因为有一些法规在阐述它们。

  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的区别:

  强制保险制度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不同的法律制度是不能混同并行适用的没有从法律规定上将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正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合同法》所谓冲突的误区。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所以规定由保险公司对人身伤亡采取无过错原则赔偿制度,其基本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而国务院《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强制保险机构的审批、保险费率、保险监管、责任限额等均作出了强制性规定。所以,只有当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条例、规定、措施等制定并公布实施时,国家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才能说是建立并实行了,而依据该制度设立并运营的保险机构以及其推行的保险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或者叫“社会保险”。

  第二、现在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虽然也有强制性,但由于仍然是依据《保险法》、《合同法》而设立的一个险种,更具有商业性,所以只能称之为“以强制方式运营的商业险”。这种保险同强制保险制度上的强制险有本质的不同,表现在:

  ①制定的部门不同,适用的依据不同,功能不同;

  ②投保费率不同,责任限额不同;

  ③管理模式不同,主要表现就是强制险是由国家参与并主导管理交由经审批设立的强制险保险机构实施,现行的商业保险机构并不是管理主体,而现在的商业险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依法自主管理;

  ④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强制险不以被保险人的责任为前提,更具有社会保险性质;

  ⑤强制性和法定性程度不同;

  ⑥在强制险存在的同时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同样并存,二者并不相互排斥;

  ⑦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在国家赔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而商业险在理赔后则无追偿权。

  所以,二者实质上是强制保险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区别。

  由此看来,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险是有一定区别的,而且都比较复杂,针对的问题也不一样,目的有差异,每个人在涉及到这些问题时需要格外注意好,才能更好的帮助到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