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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偿?

  北京市某商厦燕京客车于1998年3月1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损险TA 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万元,同时购买了附加盗抢险和风挡玻璃单独破碎险。1998年5月20日上午,驾驶员赵某驾车前往西直门内大街同仁堂制药厂提货,在倒车时不慎将院内停放的一辆铃木100型摩托车撞倒,赵某将摩托车扶起后,发现摩托车油箱被撞坏。赵某立即向交通队报案,经认定,赵某负全责。就这起事故而言,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者责任险怎么赔偿?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