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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7日20时10分许,张某驾驶陕KZL833号奥迪牌小轿车,在靖边县长庆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长庆路南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碰撞倒地,又被后面冯某驾驶的陕K25889号别克牌小轿车碰撞,造成车辆财产损失,行人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靖边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冯某应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张某所有的陕KZL833号奥迪牌小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公司拒绝赔付。现诉请: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0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那么造成第三者责任险财产损失后,赔偿限额和赔偿范围是多少?接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
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在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已成为非强制性的保险。因为交强险在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医疗费用部分赔偿较低,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交强险的补充。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通俗的讲就是你撞别人了,陪别人的保险额度,一般第三者责任险有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不等,以五万为一档,一般家庭自用车10万,20万就差不多了。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
(1)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依据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处理。
(2)根据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核定赔偿金额。
①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
赔款=责任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
赔款=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3)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指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且事先未征得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擅自同意承担或支付的赔款。
2、一次性赔偿原则
赔款金额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第三者责任险应遵循一次性赔偿结案的原则,保险人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赔偿结案后,对被保险人追加受害人的任何赔偿费用不再负责。
3、保险的连续责任
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限届满。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为连续责任。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无论每次事故是否达到保险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限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4、免赔率的规定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
免赔率免赔:
(1)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
李某在了解了造成第三者责任险财产损失后,赔偿限额和赔偿范围之后,李某就能够为自己争取到最大利益了。这次事故最终结果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1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边支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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