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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险赔偿范围有哪些,理赔要提供哪些资料?

  车主马女士载两位朋友孙某、田某去购物。到达停车场后,马女士在朋友孙某尚未完全下车的情况下,便将车辆启动,使得正在下车的孙某跌落车外,造成重伤;另一位已下车的朋友田某刮倒,造成其手臂骨折。由于半年前购车的时候,马女士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种,于是马女士当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两位伤者与车主同为车上人员,所出的保险事故应当属于车上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而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那么三责险赔偿范围是什么,理赔要提供哪些资料?

  三责险赔偿范围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受害人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恶意串通;

  (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三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

  (四)牵引其他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或被该类车辆牵引;

  (五)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四条 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 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五)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 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第六条 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三责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理赔要提供的资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和第三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四)第三者财产损失程度证明或人身伤残程度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在一些涉及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纠纷案例中,很多车主都是因为对“三者险赔偿范围”存在模糊的理解,这样不仅是妨碍了保险公司赔偿流程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损害了车主的自身利益。因此,准确认识“三责险赔偿范围”以及清楚“第三者”的界定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