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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吗?

  2010年11月22日8时30分,袁某驾驶客车左转弯时,与前往上班途中在公路边花台处的行人冉某相接触,造成冉某受伤。经交通警察勘察后,认定袁某负全部责任。随后,受伤的冉某被送往綦江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下段开放性骨折,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有网友就提问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赔偿原告冉某残疾赔偿31498元、交通费300元、误工费6227.93元、护理费4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13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合计59061.93元。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只有12万2千元,而且这12万余元还有1万元的医药费和2千元的财产损失限额,因此伤残或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的赔偿限额就只有11万元。如此一来,如果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级别比较高的情况下,这11万元明显不足以赔偿全部的损失,就需要在商业保险中另行予以赔付。而现行的商业第三者保险是不赔偿精神损失费的,如果这部分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未予赔偿的话,那么将导致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中赔不上,到商业险中不能赔的情况。

  在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也不一致,有的将精神损失费纳入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将其他伤残赔偿金判到商业第三者险中赔付,这样就维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也有法院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伤残保险金等,如果有余额就判付精神损失费,如果没有就将该部分精神损失费判到肇事者身上,那样就会导致无法执行的情形,不利于保护受害的权益。

  车辆在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受损后,车主可以要求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吗?法律会支持吗?最高院考虑到了上述情况,对于该问题在最高院在(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给安徽省高院的复函中,明确了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总和大于交强险时如何赔偿的问题:将该部分权利给受害人,如果受害人选择优先请求在交强险中赔付精神损失费的,法院应当支持,如果受害人不选择的话,法院可以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