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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条例

  杨小姐买了新车,到处找到人咨询办好了保险,终于可以放心上路了,新的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条例又出台了,周围有车的朋友们都在讨论,听说改了很多,杨小姐是一头雾水的。相信很多朋友也不明白这新条例改了什么,下面我们就来解读一下新条例。


  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近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行政法规,《条例》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保险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条例》的出台是我国政府借鉴其他国家管理、处理交通事故的成功经验,用市场的手段、保险的办法管理道路交通、化解社会矛盾的重大举措,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了保险管理社会的作用。车祸的发生可能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要化解社会矛盾与社会风险,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与社会不特定人群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进行事先防范,让保险公司介入,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以分散风险。可见,《条例》借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所具有的社会管理效用,履行了政府职责,为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条例》鲜明的强制性特点

  我国现在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经济生活中倡导契约自由。但是,我们也要防止契约自由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在特殊领域仍然要实行国家干预,以保护公共利益。新的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条例最明显的亮点在于: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对契约自由的合理限制,原本是由缔约双方依照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现在强制双方都必须签订强制保护第三者的保险合同。

  《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投保机动车强制险。机动车强制险的“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保险公司都将受到处罚。

  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条例》规定,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不得登记,不得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条例》体现“奖优罚劣”

  利用经济杠杆促使驾驶人员守法合规是世界各国强制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对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提高保费,对没有交通违法行为和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降低保费。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保费挂钩,这比单纯的行政处罚更为有效。

  为了使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与保费挂钩得以切实落实,《条例》要求逐步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保监会和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已着手进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工作,北京、上海等地已经实行试点,下一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逐步扩展到全国其他省市。

  四、《条例》保障及时理赔

  由于设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及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为防止保险公司拖延赔付、无理拒赔,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三项义务。其一,及时答复义务。如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该及时答复,并告知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其二,书面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要求之日起1 日内,向被保险人签发书面文件,说明赔偿标准、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与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规定相比较,上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规定更明确、具体、严格,更能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使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理赔。

  交通事故保险条款条例严格遵守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强制保险的规定,贯彻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保畅交通”的理念。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文关怀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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