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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有什么规定

  一天上午,老张要去位于北三环安贞桥附近的证券交易所“上班”,原本就不顺畅的三环路那天出奇的难走,稍一分神老张把前边的车碰了一下,老张心里清楚地知道责任是自己的。报警、处理事故、修车,一切都非常顺利,但到最后的一个环节,老张卡壳了。按照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责一方将向对方赔付400元的车辆财产险。老张把电话打到对方那里,对方一听就火了:“你撞了我还要我赔钱,不可能。”因为需要对方提供车辆行驶证付印件、身份证付印件、交强险付印件,老张只能继续打电话,可对方几次挂断了老张打来的电话。于是,直到今天老张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得到的400元“无责赔付”还没有着落。

  那到底什么是交强险无责任赔偿原则?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述法律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责任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赔偿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无责任赔偿,不以机动车有过错为前提,也不以机动车承担责任为前提。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后,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者是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应当首先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如何。因此,生活实例中涉及的张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但其承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保险义务。

  无责任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法定赔付义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项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无责任赔偿,只有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才会产生,无过错的一方本身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其投保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却仍然有赔偿的义务。

  简单的来说就是如果甲乙双方发生交通事故,甲方负全责,乙方完全无责任,如果受伤的是甲方,而乙方是机动车,投保有交强险的话,乙方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对甲方进行无责赔偿(只所以叫无责赔偿,是因为没有过错,没有责任却要赔偿),当然,无责赔偿的数额很少,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详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了解了什么是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后,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作为甲方我们要理直气壮的去索要无责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作为乙方,我们也要积极主动的配合甲方去找保险公司索赔,这样的话以后再有这类事故,矛盾冲突就会少很多,社会也会更和谐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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