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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没买交强险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王某相撞,造成王某身上多处骨折,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经查,张某驾驶的机动车并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且王某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共计20万元。双方针对赔偿事项发生争议。那么机动车没买交强险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也就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因而也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均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2倍罚款。”

  可见,其强制性体现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必须购买交强险,否则,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既然违反了行政规定,就足以说明其主观上存在的过错,当然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是具有强制性,其在民事赔偿上也应当具有强制性。

  交强险设置的目的也说明应当由未投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条例。”可见,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不投保交强险,实际上是将这种可分散的风险转嫁代受害人身上,对受害人而言,显然不公平,故只有将这种风险仍判由本该投保而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才能彰显正义。

  从有利于提高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交强险意识,增强保险责任来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也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机动车所有人未投保交强险,就说明其漠视这种功能,由此产生的后果当然应由其承担。法律规定强制保险是必须购买的保险,有如行政征收一样,具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强制保险的保险人缴纳强制保险费后,他也就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提供了一种公共服务。因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直接赔偿实际上就是一种法律责任。综上所述,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本案,张某因机动车没有买交强险,其应当在1万元交强险医疗费用中先行赔偿,剩下的19万元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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