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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2011年5月30日晚上,李林驾驶汽车与王明驾驶的摩托车迎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明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林弃车逃逸,其保险公司因此拒赔交强险。王明便把李林及其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通事故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由规定可见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尽管“肇事逃逸”不属于上述情形,但因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保险公司仍享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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