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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对新交强险条例解释(十一~十六条)相关知识很感兴趣。他很想知道新交强险条例解释是什么。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一条【交强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解释】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践中,保险人不可能对每……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二条【交强险保险费的交付】
第十二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保险标志式样全国统一。保险单、保险标志由保监会监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单、保险标志。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费的交付以及保险单、保险标志的有关事项的……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三条【交强险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恪守的义务】
第十三条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解释】本条是关于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当恪守的相关义务的强制性规定。
本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这款规定包……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四条【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通常意义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五条【交强险合同履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履行有关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除根据前条规定要书面通知投保人外,还应当收回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是为了’实现强制保险关系与机动车管理部门的互相配合。机动车是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新交强险条例解释:第十六条【投保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六条 投保人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投保人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规定。
对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合同,保险法赋予了投保人以相对自由的合同解除权,即除保险法另外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任意解除合同,而无须对其解除行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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