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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重复赔偿是否可能?

  邓某不小心把自己摩托车交强险保单丢失,误以为保单已作废,他又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交强险,可是当摩托车出事故撞伤人需要赔偿时,两家保险公司都以对方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拒绝赔偿。昨天, 从卧龙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邓某的交强险重复赔偿的幻想也破灭了。

  交强险重复赔偿遭拒

  此次事故,给邓某带来了43370.62元的损失,经司法鉴定,邓某腿部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为了索要赔偿,邓某将万某及万某的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对于此次事故,肇事司机万某称,自己的两轮摩托车在两家保险司投有交强险,应有该两个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一辆车怎么买了两份交强险呢?原来,万某曾于2011年9月17日在一家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后万某将该保单丢失,他认为该交强险已作废,所以又于2012年3月7日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交强险。万某认为,对于邓某的损失,应有该两个保险公司依法予以赔偿。

  然而两家保险公司均以邓某在对方保险公司投保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所具有的强制性和基本功能,体现了它只是国家为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基本赔偿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的保险险种,这也决定了它不同于商业保险,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为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关于“保险人向投保人介绍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中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第二章第四节第三条第6点也指出:“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

  交警提醒,交强险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基本权利,避免机动车驾驶员的风险,但不能以此来重复购买交强险,从而代替商业险。即使驾驶员重复购买了交强险,赔偿限额也并不因此而叠加。交强险重复赔偿是不可能的,花两份钱,得到的是一样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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