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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哪些?

  王小姐的QQ被撬开了车门,放在车里的1万元现金被偷走。她以投保了盗抢险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却被告知拒赔,理由是车内物品 被盗不在车辆盗抢险赔偿的范围内。那么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到底有哪些?

  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的范围

  目前国内盗抢险全称为“全车盗抢险”,根据合同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

  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即赔偿条件必须为整车被盗被抢,且公安机关立案,如盗抢未遂则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全车盗抢险不赔偿的情况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二)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四)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七)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3、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另外,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的范围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都不属于承保范围。因此,对于车主来讲,值钱的东西还是别放在车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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